莱茵河这条“映照着整个欧洲历史和文明的辉煌与自豪的骄傲之河”从18世纪中期开始出现环境问题。20世纪50年代,莱茵河水资源环境进一步恶化。到了70年代,伴随着德国工农业的高速发展,人口数量激增,城市化步伐加快,莱茵河的生态灾难也达到顶峰。大量没有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排入河中,河水中溶解氧含量极低,莱茵河基本丧失自净能力。
“生存还是死亡?”德国政府痛定思痛,决心开展莱茵河流域治理。1987年,开始实施旨在保护莱茵河的“莱茵河2000行动计划”,莱茵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出现改善;1992年,莱茵河所有污染物实现了50%以上消减率的目标,部分污染物排放减少了90%。作为治理效果试金石的“鲑鱼2000行动计划”效果显著:1990年,鲑鱼出现在莱茵河支流;1994年,鲑鱼鱼卵在同河段被发现。2003年,河水基本清澈。水中溶解氧饱和度达到90%以上,氮、磷等营养物质和非点源污染实现有效控制,河水富营养化明显改善,水体中氯化物显著下降,重金属浓度控制在较低水平。莱茵河“死而复生”。
德国对莱茵河流域治理的经验
从立法的角度看,德国对莱茵河的治理体现了德国环保立法的三项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德国现行环境法规中,风险预防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核心内容被表述为“社会应当通过认真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寻求避免对环境的破坏”。例如,德国在1975年制定了《洗涤剂和清洁剂法规》,规定了磷酸盐的最大值,又于1990年对含磷洗涤剂加以明文禁止,有效避免了含磷洗涤剂和化肥的过量使用,遏制了莱茵河的富营养化趋势。
污染支付原则。德国最早提出“谁污染谁买单”的主张,通过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来保证环保法规的法律效力,因为对于流域管理中的外部不经济问题,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最为有效。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污水收费法》,向排污者征收污水费,对排污企业征收生态保护税,用以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同时,相关法规令污染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企业声誉和形象也会受到影响,这就促使企业不得不重视环境利益。
广泛合作原则。环境管理涉及每一个人的利益,理所当然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以使环保政策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执行。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环境信息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详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在立法上保证公众享有参与和监督的权力。公众参与水资源利用、保护的途径包括听证会制度、顾问委员制度以及通过媒体或互联网获取监测报告等公开信息,这就保证了流域管理措施能够切实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公众环保意识高涨,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自动自觉地保护莱茵河,成为对流域立体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治成效
通过几十年努力与大量资金的投入,莱茵河近年来终于逐渐恢复了原先的自然风貌。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莱茵河中大马哈鱼数量又逐渐增多,1995年莱茵河德国河段鱼类己经达到45种。最新调杳表明,莱茵河己经恢复到战前的生物多样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