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2月初,伦敦被厚厚的白雪笼罩,天气非常寒冷。为了取暖,伦敦的市民使用了大量的煤炭,浓浓的黑烟从人们房顶的 烟囱排出。在正常条件下,这些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后,会因空气流动而被快速稀释、扩散。然而,当时的伦敦属于静风天气,城市上空被逆温层所覆盖,这使得大量从住宅和工厂烟囱排出的黑烟、有害气体等污染物被困在伦敦市的上空。静风和湿润的条件还 加速了烟雾的形成,很快浓浓的烟雾笼罩了整个伦敦,当时的居民 形容此烟雾像“豌豆汤一样浓”
伦敦烟雾事件时的污染物浓度产生的危害
在烟雾事件期间,伦敦空气中的黑烟和SO2 的浓度都 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根据伦敦政府的监测数据,空气中黑烟的浓 度峰值达到了4460μg/m3 ,SO2 的浓度峰值则为3830μg/m3 ,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比伦敦平常情况高出了大约10倍,大量由煤燃烧产生的黑烟、颗粒物和SO2在伦敦上空累积,给当时的伦敦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据统计,在“伦敦烟 雾事件”发生之后很短的时间内(约两周),伦敦大约有4000人因烟雾污染死亡。有报道指出,在那年整个冬天,伦敦死亡率都要高于正常水平,大约有12000人的死亡都和12月的烟雾事件有关。在经济方面,比佛报告(1954)指出空气污染给英国带来的年经济损失 达到2亿5千万英镑。而在1970年,一个针对空气污染的经济和技术研究项目,将这个数字增加到了4亿英镑 。
伦敦烟雾事件的主要成因
1953年成立了由比佛爵士领导的 比佛委员会(the Beaver Committee),委派其调查伦敦烟雾事件的成因。在1954年,该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比佛报告”,指出家庭供暖的煤炭燃烧是烟尘的最大制造者,若按单位煤炭燃烧所产生的烟 尘来计算,家用排放是工业排放的两倍,并且其排放的高度也要比工业低得多。
伦敦烟雾的治理历程综述
“伦敦烟雾事件”后,英国政府成立了比佛委员会,专门调查烟雾事件的成因和 应对方案。在比佛委员会的推动下,英国于1956年出台了专门针对空气污染的《清洁空气法》,该法提出禁止黑烟排放、升高烟囱高度、建立无烟区等措施。 《清洁空气法》以及其后续的修订还催生了一系列空气管理部门和管理机制的成型,如清洁空 气委员会,环保局,地方政府的参与等。通过英国国家政府和伦敦地方政府的合作与努力,相关的 管理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在烟雾事件后的前二十年,伦敦的空气质量有了显著变化,空气中SO2 和黑烟的浓度均大幅下降(降幅超过80%)。在此期间,英国的煤炭消耗也有显著降低,逐渐被石油和天然 气等相对清洁的能源所取代;在能源消耗的占比上,煤炭所占比例从90%降低到近30%,能源结构的变化也为伦敦空气质量的改善做出了贡献。
从上世纪80年代起,由于英国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特别是柴油车的大量使用,来自汽车尾气的污染物逐渐成为了新的空气质量影响因素。为了控制交通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英国相继出台了《污染控制法》和《机动车燃料法》。同一时期,欧洲环境问题也频频发生,欧盟为了改善逐 渐恶化的空气质量,出台了一系列空气质量指令。英国作为成员国之一也开始依照欧盟 的指令要求,制定空气质量标准和空气质量目标,并率先发布空气质量国家战略,从宏观战略角度来控制空气污染。
空气污染控制历程:
污染物浓度在60年间有着显著的下降(从1950年到2000年)。根据 污染物浓度的变化趋势,伦敦60年“治霾”历史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重要阶段,它们分别是:
• 准备阶段(第一阶段,1953-1960)
颁布法令:1956年—《清洁空气法》
在比佛委员会和卫生部的共同推动下,英国于1956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此法案专门针对黑烟污染的治理,措施清楚具体,明确易行。
《清洁空气法》奠定了英国通过立法来保护环境的基础,法案中的许多黑烟治理措施,特别是“烟尘控制区”措施对伦敦的烟雾治理起到了显著作用。
• 显著削减阶段(第二阶段,1960-1980)
颁布法令:
a. 1968年—《清洁空气法》修订 对1956年的法案进行了修订和扩充,赋予控制黑烟的部长(住房和地方政府部)更多权限:包括出 台新的锅炉颗粒物和烟尘排放限值的权力和可以强制要求地方政府设立新的烟尘控制区的权力。
b. 1974年—《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 规定了机动车燃料的组成,并限制了油品(用于机动车或壁炉)中硫的含量。
• 平稳改善阶段(第三阶段,1980-2000)
颁布法令:
a. 1981年—《汽车燃料法》(The Motor Fuel Regulation) 限制汽油中铅的最大含量为0.4g/l。
b. 1989年—《空气质量标准》(The Air Quality Standards Regulations) 规定空气中SO2 、悬浮颗粒物、铅和NO2 的浓度限值。
c. 1990年—《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规定让地方政府来管理规模较小的、危害性较小的排放源,建立综合污染控制系统(integrated pollution control)来管理较大的、危害更严重的工业过程。
d. 1991年—《道路车辆监管法》(The Road Vehicles Regulations) 在汽油车和轻型货车的车检(MOT)测试中加入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标准。
e. 1993年—《清洁空气法》修订 对1956年和1968年的法案进行了修订和巩固,并增加了对交通污染控制的条款。
f. 1995年—《环境法》(Environment Act) 要求成立环保局(Environment Agency),并要求政府制定国家空气战略及地方不达标区域的环境 管理评估及空气质量行动计划。
g. 1997年—《国家空气质量战略》(National Air Quality Strategy) 承诺到2005年实现整个英国的新空气质量目标,并定期审核。
h. 1999年—《大伦敦政府法案》(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Act) 要求伦敦市长制定空气质量规划来阐述政府将如何达到空气质量要求及目标。 、
i. 1999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案》(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执行欧盟关于综合性污染预防与控制的指令,主要针对非路面机械器材、大型燃烧设施及工业 生产中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环境问题做出了规定。
2000年之后
2000年后英国环境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空气质量标准以及对达标要求的规定上,基本遵循的 是欧盟体系对空气质量的法规要求(详见附录II),并于2000年发布《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 尔兰国家空气质量战略》,该战略于2007年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PM2.5 的要求